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关联企业间资金无偿占用的税务处理

作  者
胡龙照

作者单位
浙江天健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摘  要
  近几年来,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相互占用资金现象越来越普遍。从笔者接触的诸多企业来看,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不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若处理不好企业遇到的税务风险就比较大。如某房地产企业因无偿借给关联方资金使用未计收入,被税务机关以漏税之名处以几百万元的罚款。那么,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应如何处理?请看下面这个例子:
  例: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以下相应简称为A、B、C)均是甲房产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业务①:2009年4月1日A出现资金链危机,向B无偿借入500万元,2009年8月1日一次性全部归还;业务②:同年10月1日又向C无偿借出850万元。A和B当年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C的所得税税率为15%。假定同期银行6个月期年贷款利率为6%。
  就各公司而言,在这两笔业务中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调整?营业税是否无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