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谈权益结合法应用的完善

作  者
曹 楠

作者单位
成都

摘  要
  一、明确界定“同一控制”的适用范围
  权益结合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合并的性质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同一控制”成为判断该企业合并能否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关键标准。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个概念其实是比较模糊的。例如,同受国家控制的两家企业进行合并,按定义即可归类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这样归类并未关注到合并的经济实质。同受国家控制要区分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国家直接控制下的两家企业合并,可以归类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国家间接控制下的两家企业合并,就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注国家或政府是否在合并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合并双方是否被动参与合并,并无法区分购买方与被购买方等因素。
  二、完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权益结合法的缺陷之一是合并整个年度的留存收益,导致利润虚增。依照权益结合法的相关规定,无论合并发生在会计年度的哪一个时点,参与合并的企业整个年度的留存收益都要转入合并后的企业实体中,即使合并发生在年末。想在年报上做出漂亮业绩的企业管理者往往可以通过权益结合法,兼并那些年度业绩较好的企业来“拯救”或者美化自己的业绩,达到某种特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