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3 期
总第 35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将折旧方法的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

作  者
傅宏宇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2004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其中第五点指出: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简称“折旧方法的变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是对以往会计规范将折旧方法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的修改,这一变更势必给企业的会计实务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将折旧方法的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对具体会计处理的影响
  根据我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第8条规定,企业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