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3 期
总第 35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对我国利润分配和增值税核算的完善

作  者
吴明烨

作者单位
浙江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一、关于“未分配利润”问题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是个结账性质的科目,除了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报告年度损益和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时需要用到外,日常核算一般不使用该科目,企业只是在年终时需要将“本年利润”科目及“利润分配”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发生额是在结账、调账过程中形成的,该科目余额是个累积概念,从中无法分清各个年度产生了多少利润,这是它的两大特征。
  《企业会计制度》指出,“利润分配”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笔者认为这种表述不是十分确切。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然这里所说的亏损,并不是企业利润表中反映的亏损总额,而是根据税法经纳税调整后计算的亏损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