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3 期
总第 359 期
总第 35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邹小平 曹文芳
【作者单位】
武汉
【摘 要】
依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为收入,更不能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笔者对此有两点疑惑:一是为何将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二是对接受的服务捐赠及退还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不妥
1.两种行为的会计核算口径不一致,缺乏可比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捐出资产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但是,与此对应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却不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而是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确认为资本公积。这样处理,势必造成企业捐出资产与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核算口径的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