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8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关于带息应收票据核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作  者
张国柱

作者单位
武汉

摘  要
      一、带息应收票据计提利息的时点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算应计提的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同时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中出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但是对此应收票据究竟应在月末、季末、半年末还是年末计提利息,人们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把“期末”理解为“每月末”;二是把“期末”理解为“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由于对利息计提的时间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影响了应收票据账面余额的确定。如果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也会影响转入应收账款的金额。 
  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理解,原因是我国商业票据期限短(最长为6个月),利息金额一般不大,根据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在取得带息商业票据时只需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计提利息。因此,只要票据持有期间经历6月30日或12月31日,就必须计提票据利息,其他时间可以简化处理,不用计提利息。这样就可能出现三种情形:①如果票据持有至到期没有经历过期末,则票据到期时应按票据的到期值,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的票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两者之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