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0 期
总第 57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非关联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财税处理

作  者
杨焕云

作者单位
聊城大学 山东聊城 252059

摘  要
      目前,非关联企业间资金暂借行为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自有闲置资金;二是企业暂时不使用的银行借款。在实务中,非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有的按照约定利率收取利息,有的不计利息。相关法规对各种不同情况的规定也不一样,下面分别结合案例进行财税处理分析。
  一、自有闲置资金发生借贷行为的财税处理
  1. 无息借贷。《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由此可见,非关联企业间发生的无息借贷行为,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息借贷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在会计处理上,因为没有涉及利息,所以只需要在借款和还款时对本金部分做会计处理即可,不涉及税务方面的处理。
  例1:恒大公司和鸿源公司是两家独立企业,非关联方关系。2009年1月1日恒大公司将自有闲置资金320万元暂借给鸿源公司,协议约定:期限1年,鸿源公司到期偿还320万元给恒大公司,不需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