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0 期
总第 57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存货暂估入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  者
田淑华 伊 虹

作者单位
辽东学院 辽宁丹东 118001

摘  要
   对于存货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月末时,若发票账单未到无法确定实际成本,期末应按照暂估价值先入账,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收到发票账单后再按实际金额入账。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发票账单下月也不能到达的情况,如果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就会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对于暂估入账的存货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会计与税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于暂估入账存货的冲销时间由“月初”改为“收到发票账单时”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月末时,若发票账单未到无法确定实际成本,期末应按照暂估价值先入账,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收到发票账单后再按实际金额入账。但实际中经常出现发票账单下月也不能到达的情况,如果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就会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因此,笔者建议,发票未到的当月月末暂估,发票到达时再冲回,并同时按实际金额入账。为保证每笔暂估入账核算的准确性,对暂估入账较多的企业,应设一套暂估入账的备查簿,分别登记暂估入账货物名称、金额、销货方名称、入账时间等信息,以便发票账单到达时逐笔查找,找到后及时划销,防止出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