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0 期
总第 57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谈合并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

作  者
许芳霞

作者单位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郑州 450052

摘  要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至今尚未做出具体规定。笔者试图通过解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希望能对广大会计工作者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有所帮助。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抵销涉及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依此规定,当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且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发生减值时,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且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固定资产未来期间折旧金额也要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