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0 期
总第 57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处理方法比较与思考

作  者
吕敏蓉 吕闽晖

作者单位
湖南女子学院 长沙 410004 海军工程大学 武汉 430033

摘  要
      一、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及其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出租人为了出租资产在进行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出租人发生该项费用是以未来可以获得租金收入为前提的,按照可比性原则,租金收入将在未来租赁期间内进行分别确认,那么,初始直接费用也应当根据一定方法进行分摊。
  2006年财政部颁布新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相关准则进行修订,与国际会计趋同。但是,新会计准则对于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与国内学者产生了一定的分歧。目前对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费用化,即将初始直接费用在租赁开始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二是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