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0 期
总第 57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摊余成本计量及相关会计处理探讨

作  者
吴 茜

作者单位
云南中和宏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昆明 650228

摘  要
      一、摊余成本的本质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对摊余成本的定义如下: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③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摊余成本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既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也是实际利率法运用的必然要求。
  摊余成本的本质是指在交易中一方实际占用另一方的资金数额,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到期尚未偿还的利息。
《企业会计准则》给出的摊余成本的定义较为晦涩难懂,可以改用数学公式表述其定义,即: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投资收益-现金流入(实收利息)-已收回的本金-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其中: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现金流入(实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摊销额=投资收益-现金流入(实收利息);若债券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则各期现金流入为零(最后一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