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资本公积相关问题之我见

作  者
王永霞

作者单位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根据西方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资本是所有者(业主)投入企业的资源(货币与非货币资产)的货币等值,包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部分。在我国,实收资本是投资者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这与我国《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其会计处理一般没有什么异议。值得探讨的是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资本公积方面的信息对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是十分重要的。为此,本文就资本公积的界定、用途、内容、课税、转增资本的限制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作以下探讨。
  一、资本公积的界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则指出,资本公积是投资者或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在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资产。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规范对资本公积未像对其他会计要素一样给出严格的界定,只是对其构成内容进行了列举,并未规定其用途。对资本公积性质的分析也不够严谨,资本公积是由投资者投入的,还是由投资者或他人投入的,彼此有较大的出入。资本公积问题触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资本公积性质的界定必须系统而全面地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