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刍议资不抵债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问题

作  者
杨君伟

作者单位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摘  要
  一般而言,资不抵债子公司不应纳入母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因为资不抵债子公司将出资人投入的资产都损失殆尽了,丧失了持续经营的能力,而且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控制权也已经从母公司转移到了债权人的手中。
  但现实生活中,资不抵债子公司依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为母公司所控制也较为常见。原因是出资人(母公司)与债权人都不希望资不抵债子公司失去持续经营的能力。从母公司的角度来看,有的资不抵债子公司承担了某些必不可少的功能,如果破产会对母公司经营不利,也会对母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出资人会对资不抵债子公司进行重组。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资不抵债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收回债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债权人也不希望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是希望能够与出资人协商对公司进行重组。
   从以上分析可见,只有对资不抵债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才能够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因此,如何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取决于资不抵债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