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资产评估增值不得随意增加注册资本

作  者
夏中祥

作者单位
湖北潜江市会计局

摘  要
  一、案例
  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甲公司委托,对甲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由1 000万元增加到2 000万元进行验证。由于甲公司的股东并没有投入现金和实物资产,经商定,先对甲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该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仅50万元,评估价值为1 500万元,评估增值1 45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认定,以甲公司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部分中的1 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剩余部分增加资本公积。
  二、分析
  先看看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所有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股东可以货币资金,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非货币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资金出资的,股东还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显然,注册资本的来源是股东自己拥有产权的资金或财产,而不是他人或公司本身的资金或财产。甲公司要增加注册资本,则应当由公司股东以自己拥有产权的资金或财产投入,股东不能拿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