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对经营性项目转出投资会计处理的质疑

作  者
何 坤

作者单位
湖北宣恩洞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
  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性项目的统建住房和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对于此项规定,财政部随后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讲解》(以下简称《讲解》)中给出了解释:关于经营性项目的转出投资,如果配套设施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投资转出实际上是投资者权益的减少,如果作减少资本金处理则又不符合资本保全的原则,这种转出应视同一次支出较大的费用,购买的是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在项目建成后的生产经营中分期摊入期间费用,逐步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