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行政单位“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管见

作  者
唐颖丽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摘  要
  行政单位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出现的资产盘盈和盘亏等情况的核算,除现金外,一般都要等到领导批复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从而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不完整。笔者认为,《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这种处理方法有待改进,下面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从资产清查到报经领导批准这个过程没有一个固定的过渡性账户来体现。虽然现金的盘盈和盘亏分别以“暂存款”、“暂付款”作为过渡性账户,但这两个账户主要是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往来的或待结算的款项,并不是在资产清查时专门作为过渡性核算的账户。库存材料的盘盈和盘亏一般是等到批复后,直接增减材料和冲减或增加支出,没有体现出清查和报经批准的过程。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不仅没有体现清查和报经批准的过程,而且根据批复的结果,简单地增减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没有作增减收入或支出等处理。笔者认为,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这一过渡性账户专门用于核算资产清查时的盘盈和盘亏等情况,并且设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具体核算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