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新关联方披露准则中关联方的界定及其完善

作  者
黄媛媛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进行了重新界定,较之于旧准则在四个方面有所改进,但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通过分析和举例,笔者认为应将实际控制人、潜在关联方和与本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投资者纳入关联方的界定范围。
  【关键词】关联方   界定   新准则   实际控制人

   一、新准则对关联方界定的规定
  1.新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简称“新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①该企业的母公司;②该企业的子公司;③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④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⑤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⑥该企业的合营企业;⑦该企业的联营企业;⑧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⑨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⑩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