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3 期
总第 39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小议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作  者
王 艳

作者单位
成都

摘  要
      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租金支付比例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同时又规定,承租人在经营租赁方式下发生的租金应在租赁期内的各期以直接法予以分摊。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存在漏洞,现举例说明。
  例:A公司2003年1月1日将价值5 800万元的全新办公用房一套,按照6 000万元的价格售给B公司,并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主要条款如下:①租期两年,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②租赁开始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500万元租金,第一年末支付租金400万元,一年半后支付租金100万元,租赁期满后预付租金不退回,B公司收回办公用房使用权。假设该办公用房使用年限为20年,不考虑残值,A公司和B公司均在年末确认租赁费用和租赁收入,且不存在租金逾期支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