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3 期
总第 39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或有负债披露中的错漏及解决办法

作  者
马 军 潘 静

作者单位
江苏苏州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简称《准则》)中对或有负债披露的要求已经比较明确、具体,然而笔者在长期会计、审计实践中看到的情况却不容乐观,故有必要在此对《准则》中有关或有负债披露的规定作一详细解读。以下仅以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为例加以说明。
  一、或有负债披露中的错漏
  1.披露该年度内所有的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这种错误的做法多见于中小企业。首先,在中小企业中,该项业务一般不多,客观上便于列示,一些会计人员甚至未经思考就列示了全年内所有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而不管该或有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已经消失。笔者认为,或有负债的披露属于资产负债表的附注范围,而年度资产负债表是用来反映年末这一时点的财务状况的,因此只有在这一时点上构成或有负债才需要进行相应的披露。如果披露该年度内所有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则一方面会增加披露企业自身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加大报表使用者阅读和利用报表信息的难度,从而降低了财务信息的有用性。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会计提供信息的成本效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