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3 期
总第 39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会计处理

作  者
于立金 于 桐

作者单位
青岛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可以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孰低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笔者就上述问题从两方面展开讨论:一方面,可收回金额已经达到或超过了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全部转回的情况;另一方面,可收回金额小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是超过了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部分转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