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0 期
总第 41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消费型增值税改革过程中的会计协调

作  者
池海文  池海琦

作者单位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 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

摘  要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以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其税基为包括固定资产转移价值在内的名义增值价值,这是对固定资产进行重复征税,会对投资产生强烈的限制作用。
  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投入物不在课税之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实质上是消费品的增值部分。生产型增值税是增值税制发展的初级阶段的产物,在增值税的税制要素及征管制度逐步完善之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化是必然的趋势。中央于2003年10月底出台了《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文),明确提出在东北地区优先推行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文,下称《规定》),它标志着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