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0 期
总第 41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处理浅见

作  者
李 刚

作者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我国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所谓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金额偿还债务。而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应收金额不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金额。在这种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是否真的无利可图,债权人是否真的未做出让步,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呢?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例:A企业购买B公司产品,双方签订长期合同。合同金额为300 000元,利率为10%,2000年年末到期。因A企业发生财务困难,2000年年末与B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将债务到期日延长至2004年年末,免去累积利息60 000元,债务本金降至280 000元,利率降至9%,双方根据上述协议重签长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