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0 期
总第 41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应收票据贴现有关会计问题分析

作  者
潘荣良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摘  要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而债务人未偿还时根据申请贴现的企业是否负有偿还责任,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分为“质押法”和“出售法”。这两种处理方法对贴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有关项目和财务指标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以下分析。
  一、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而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那么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与所贴现应收票据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票据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
      该业务属于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质押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借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借款本金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