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0 期
总第 41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的核算

作  者
尹 芳

作者单位
湖南怀化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规定所得税核算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由于现行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资产与负债的计量认定存在差异,无疑增加了会计人员实务操作的难度。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会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所得税准则。


  一、资产、负债以及其他项目的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所得税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而资产、负债的发生最终导致应税利润的抵减,因此资产、负债以及不涉及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