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2 期
总第 39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商品售后回购会计核算之我见

作  者
蒋季奎

作者单位
上海外国语大学

摘  要
      商品售后回购是指销售方在商品销售时已经与购买方约定,在一段时间后向购买方购回,通常购回价高于销售价。这种商品销售非常特殊,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尚未明确规定其核算方法。在财政部组织编写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和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教材中,谈到的核算方法如下:
  例(例子由笔者自拟):2004年9月1日,销售方向购买方销售一批商品,商品成本为650 000元,销售价格为800 000元,增值税为136 000元。双方约定,销售方将于2005年7月1日将商品购回,购回价格为850 000元,增值税为144 500元。 销售方会计处理如下: 2004年9月1日, 借:银行存款 936 000元;贷:库存商品 650 000 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6 000 元,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50 000 元。从2004年9月30日至2005年6月30日,每月月底, 借:财务费用 5 000 元;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 000 元。 2005年7月1日,借:库存商品 850 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4 500 元;贷:银行存款 994 500元。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 000 元;贷:库存商品 20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