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2 期
总第 39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作  者
黄立新

作者单位
南宁

摘  要
      财政部2003年9月25日颁布的财会[2003]27号文《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对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在施工行业方面的补充,但笔者在实际运用中发现该《办法》存在一些科目设置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没有实际意义。例如,工程项目分阶段确认收入是按工程项目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确认的,由于工程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工程项目的进度比率×合同价款,工程项目的主营业务成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比率×责任成本(或估计成本),但合同价款不是最终结算价款,责任成本(或估计成本)也不是最终工程项目成本,因此由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产生的合同毛利在分阶段确认收入时就带有较大的主观性而不具实用价值。在最终确认工程项目收入时,工程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最终应等于其结算的工程结算额,工程项目的主营业务成本最终应等于其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金额,两者差额的合同毛利最终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计算方法相同,只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合同毛利”科目,但在编制会计报表其他附表时并不影响合同毛利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