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2 期
总第 39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浅见

作  者
王云红 杨荷女

作者单位
浙江江山 浙江台州

摘  要
      一、土地使用权的折旧计提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的在建工程。可见,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土地开发后将最终计入房屋建筑物的固定资产价值。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后,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年限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有很大的差异,这时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应该如何计提呢?
  根据真实性原则和配比原则,从会计制度设计的思路来看,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年限大于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的那部分价值,应作为该项房屋建筑物的残值来处理。因此,将该项房屋建筑物的折旧以平均年限法为例作如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