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作  者
付泽民 秦文娇

作者单位
山东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摘  要
  本文拟结合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及《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等财税法规,就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作一简要分析。
  一、税法对进项税额抵扣的若干规定
  1. 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等,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