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外籍人士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作  者
罗金明(教授) 陈 玲

作者单位
浙江工商大学

摘  要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士数量迅速增加,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本文给出了一些外籍人士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外籍人士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筹划方法合法节税。
  【关键词】外籍人士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一、筹划在华居住时间
  我国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两类。对于外籍人士来说,判断纳税人身份的主要依据是其在华居住时间的长短,而且非居民纳税人在华居住时间长短不同,其纳税义务的轻重也各不相同。可见,外籍人士在华纳税义务的轻重就与其在华居住时间长短有直接关系了。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居住满五年的外籍人士,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全球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中国居民(即居民纳税人)。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外籍人士,可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对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申报纳税。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与中国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居民为183天,简称183天)但不满一年的外籍人士,则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予纳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外籍人士,则被视为临时来华者,其来自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负担的部分纳税,而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予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