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对融资租赁账务处理的异议

作  者
彭鹏翔(教授)

作者单位
南京审计学院

摘  要
                (一)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在解释“1531  长期应收款”、“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两个科目的相关主要账务处理时,是这样表述的: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笔者认为,上述文字表述明显不妥。理由如下:
  1. “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借方是核算出租人融资租赁资产的取得成本(历史成本)。如果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转出融资租赁资产时,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那么,在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时,期末“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必然会出现余额。这在核算原理上讲不通:既然资产已经租出,为什么还在该资产的账上保留一个余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