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异同辨析

作  者
杨全照(教授)

作者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

摘  要

  【摘要】本文在阐述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相同之处的基础上,对两者在法系基础、形成渊源、会计主体和诉讼模式等方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法务会计   司法会计   法系基础   形成渊源

  我国会计学者对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定义与对象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法务会计是司法会计的一种,有的认为法务会计包括了司法会计,还有的认为两者并不存在包容关系。笔者认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并无本质区别,两者都是沟通会计与法律的桥梁,都是为诉讼纠纷案件提供鉴定或专家证言服务的。西方国家把运用会计知识对财务会计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并提出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结论或诉讼证据的活动,称为法务会计。我国则把在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审核、检查、鉴定,用法律判断经济案件是非,收集、鉴定会计资料证据,为解决诉讼争议提供专业支持的活动,称之为司法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