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4 期
总第 56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存货盘盈盘亏核算相关问题探讨

作  者
李瑞兰

作者单位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长沙 410205

摘  要
  一、存货盘盈盘亏核算的账户设置问题
  存货清查的结果一般有盘盈和盘亏两种,不管是盘盈还是盘亏,均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处理。在上级有关部门尚未提出有关处理意见之前,都要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实务中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的。笔者认为,该明细科目设置欠妥。①《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该科目可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根据该规定,在存货清查中应当按存货设置明细账。②实务中,现金清查也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的。因流动资产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存货也包括货币资金等其他资产,如果全部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这个明细科目来核算,过于笼统。故笔者认为,在存货清查中使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存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较为合适。当然,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如果是单独对某一项存货进行清查,明细科目也可以具体到该项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