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4 期
总第 56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实物资产盘盈盘亏涉税核算例解

作  者
潘自强(教授)

作者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 杭州 310018

摘  要
  一、实物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
  (一)存货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
  1. 分清存货正常损耗、自然灾害损失与非正常短缺、损失的界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应将进项税额转出。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管理不善损失(如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如果是正常损耗或自然灾害损失(如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导致的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A材料短缺50 000元(假设材料成本中没有运费),增值税税率17%。
如果是正常损耗或自然灾害损失,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0 000;贷:原材料——A材料50 000。借: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50 0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