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作  者
侯 刚

作者单位
中国一航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

摘  要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经常会出售一些不适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盘活资产,加速资金周转。企业有必要对销售旧固定资产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4]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