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企业开办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作  者
王庆山 陶中华

作者单位
江苏涟水县财政局

摘  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开办费是指,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分期摊销或留待以后一次摊销。根据税法的规定,2008年以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办费发生时其账面价值(0)小于计税基础(开办费金额)的差额,会随税法上认定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而逐月减少直至完全消除,其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会逐月转回直至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