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作  者
徐 梅 郑海东(博士)

作者单位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税法”)相比,新税法统一了税制,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新税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拟通过新税法和旧税法的深入比较,并结合实例,对新税法背景下投资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期间从境内外取得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进行剖析。
  一、投资企业取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1. 因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存在税率差而少缴的所得税不再补缴。旧税法规定,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按照旧税法的规定,对于持有权益性投资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需要就其与被投资单位存在税率差而少缴的所得税税款作补税处理。同时,旧税法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企业取得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且投资损失不能作为投资企业的费用支出扣除。也就是说,按照旧税法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持有权益性投资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不需要就其与被投资单位存在税率差而少缴的所得税税款作补税处理,且投资损失也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