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思考

作  者
申屠新飞

作者单位
浙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一)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指出,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应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有所不妥。众所周知,投资方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建立在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因此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异已经包含在投资成本中。同时,投资方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是建立在被投资单位资产和负债都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而被投资单位账面上的净利润是建立在其资产、负债都按账面价值计量的基础上,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投资方购入股份时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对本期利润的影响数,而这个影响数已经包含在投资成本中。因此笔者认为,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应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现举例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