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2 期
总第 498 期
财会月刊(中)
改革与发展
谈完善我国新股询价制度

作  者
陈 游

作者单位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湖州 313000

摘  要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新股询价制度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比国外新股询价制度,提出了改进我国新股询价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新股询价制度   机构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

      一、新股询价制度及其特点
  我国自2005年开始实施新股询价制度。新股询价制度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即发行人通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可以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我国现行新股询价制度参考了英美等国普遍采用的累计投标发行的定价方式。在这种定价方式下,首先并不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而是通过某种机制让潜在的投资者在新股发行定价完成之前表露其对股票的需求,然后再依据这种需求信息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