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1 期
总第 579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建筑施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作  者
李 颖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天津 300222

摘  要

      【摘要】本文选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个常规项目,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作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合理筹划,以期使其纳税负担最小化。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一、建筑施工行业的筹划难点解析
  众所周知,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使用大量的劳务工人,农民工往往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劳务对象。因此,农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备受关注。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要农民工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且收入达到征税标准的,与城镇居民一样,都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关系及涉税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农民工受雇于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用工合同。这种情况通常可以视为建筑施工企业雇佣员工,农民工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收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有常年的用工关系,但不是长期用工,而是“忙时即来、闲时即去”,也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也应视为建筑施工企业雇佣员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存在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当然,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取得的收入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通常是纯粹的临时雇工,即每一项施工工程都雇佣不同的农民工,农民工往往在短期内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劳动服务。这时,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连续的、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农民工在短期内提供劳动服务属于按“次”或按“月”取得劳务报酬,因此,农民工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的同时,必须依法代扣代缴或预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