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谈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会计处理时间

作  者
马立坤

作者单位
中国铝业郑州研究院

摘  要
  会计实务对固定资产的减少一般都是这样处理的:①减少时,及时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②月末计提所有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应提“累计折旧”额=上月“累计折旧”计提额+上月增加固定资产在本月应提折旧额-上月减少固定资产在上月已提折旧额。以上每个步骤的处理均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清理和累计折旧计提的规定,也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其实,这种操作顺序存在以下问题:
  在上述第二步中,减项“上月减少固定资产在上月已提折旧额”说明,在固定资产减少的当月隐含着一个前提:存在“当月减少固定资产在当月已提折旧额”。
  实际上固定资产的减少都是发生在月中,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都是在月末。按照常规的处理顺序,在固定资产减少时,已经将其转入清理,在月末固定资产信息中已经不存在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原值及其累计折旧明细账,所以月末就无法对其计提折旧,也不会存在“当月减少固定资产在当月已提折旧额”。
  原来的会计手工操作采用将固定资产归类计提折旧的处理方法,忽略了个体固定资产的变化,从而掩盖了上述问题,未能引起会计人员的注意。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采用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大多是按照单个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若再按照这样的顺序进行会计核算,显然就不可行了。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固定资产减少时不能立即将其转入清理,需等月末计提完当月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后,才能填制凭证并将其转入清理。而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残值收入应及时做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