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如何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作  者
陈 合

作者单位
厦门中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摘  要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对证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是最严格的。但是,现行规定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并没有要求对管理当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发表意见。评价报告只要求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不要求对外提供。
  2.一般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1)虽然证监会2001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发表意见,但是仅要求披露“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并未要求公司披露建立内部控制的详细信息以及监事会的评价,这容易造成披露的形式化。对于年报摘要,允许公司监事会在认为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条件下免于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减少相关信息的披露和逃避责任提供了机会。
  (2)缺乏对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和具体内容的详细规定。这不仅使上市公司在披露时无所适从,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更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应付了事,不披露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