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1 期
总第 35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事业单位自筹基建的会计核算方法

作  者
刘承智 金学华

作者单位
湖南邵阳

摘  要
      所谓自筹基建,是指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当年正常业务活动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筹集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关于自筹基建会计核算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涵盖事业单位自筹基建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复杂问题,笔者拟对此作以下分析。
  一、不同资金来源渠道下自筹基建的会计核算方法
  1.用事业结余安排自筹基建。《制度》规定,“结转自筹基建”科目为支出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建时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从预算管理的角度来看,这里的“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应该是事业单位的预算收入资金。《制度》中规定的收入有六项,其中,“补助收入”已经明确规定不得转作自筹基建资金;“拨入专款”是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有指定用途并需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也不得转作自筹基建资金;“经营收入”原则上也不得转作自筹基建资金,因为《制度》中把自筹基建列入了事业单位收支核算业务的范围。因此,只有“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与其相关支出项目相抵的差额才是当年可用于结转自筹基建的事业结余。事业单位用当年事业结余安排基本建设时,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①将款项转存建设银行时:借:结转自筹基建;贷:银行存款。②年终结转时:借:事业结余;贷:结转自筹基建。③工程竣工时: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