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3 期
总第 39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内部评级法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运用浅探

作  者
马永波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摘  要

      【摘要】内部评级法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本文主要对内部评级法的思想、风险要素以及信用风险衡量步骤进行全面剖析,并且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应该分三阶段逐步推行的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内部评级法    违约概率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当今国际银行界最具影响力的风险监管指导文件。该协议提出要提高资本要求的敏感度。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是推进内部评级法(IRB)在银行的实施。因此,了解、把握IRB的框架以及探讨其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运用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IRB的框架
  1.IRB的思想。
  IRB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大创新。它不仅仅是一种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而且是确定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一整套标准和体系。
      IRB的主要思想是在资产组合层面处理信用风险,其中包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假定,即假定单项资产的边际监管资本要求仅仅取决于资产本身的风险特征,而不必考虑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因此,IRB要求商业银行将其账户分为具有不同潜在风险特征的五大资产类别:公司、主权、银行、零售以及股权。每一大类又可细分为更多的子类。只要将各类资产的边际监管资本要求简单相加就可以得出信用风险的整体监管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