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对存货准则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思考

作  者
王学军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中,有多处条款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现分析如下。
  一、新准则第九条
  该条主要界定不能包括在存货成本中的支出和损失。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从而理所当然地不计入存货成本。但是否一定要在发生时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从字面上理解,不应排除将其确认为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