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4 期
总第 43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之差异

作  者
马雪金

作者单位
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摘要】现行会计准则与相关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存在差异。基于此,本文拟从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处置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   税法   差异

      一、固定资产确认标准方面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虽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是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两者的区别在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界定标准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