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谈税率变动时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作  者
纪春梅

作者单位
江苏省通州职业教育中心 江苏通州 226300

摘  要

  【摘要】本文以固定资产由于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不一致而导致的暂时性差异为例,分析税率变动时所得税费用核算的实质。
  【关键词】所得税费用   税率变动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所得税准则》)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所得税准则》要求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它的基本原理是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计算暂时性差异,并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特点是: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即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而且在确认转回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所以,《所得税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同时,《所得税准则》第十八条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