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1 期
总第 507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企业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作  者
周宇霞

作者单位
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摘要】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确认及计量原则作出了新的规定,加大了无形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本文将对这些差异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无形资产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时,现行无形资产准则对不同来源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作了明确规定。税法规定与此大致相同,因此初始计量时的差异并不大,差异主要存在于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中。
  为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除据实扣除外,盈利企业还可加计扣除50%,全部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而现行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这部分资本化的研究开发支出形成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暂时性差异,按税法规定其已经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以后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造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