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8 期
总第 576 期
财会月刊(中)
改革与发展
委托和受托加工业务的界定与会计处理

作  者
姚云霞

作者单位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大位会计学院 合肥 230601

摘  要

  【摘要】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为依据,从会计和税收两方面阐述委托和受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方法,为会计人员更好地进行实务操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委托加工   委托方   受托方   会计处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专业化生产和协作进一步加强。在此背景下,企业、单位或个人往往因受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限制,不得不将部分产品委托给其他单位代为加工,这样,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业务便应运而生。因此,正确进行委托和受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已经成为企业会计和税收管理的重要问题。
  一、委托和受托加工业务的界定
  委托和受托加工业务是企业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业务。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都可能发生此类业务。委托加工业务对于受托方来说,属于代制业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