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我国需要单独制定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吗

作  者
朱玉广

作者单位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泰州 225300

摘  要

  【摘要】本文认为,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会计中的投资行为,企业如果仅仅是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则无须通过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同时,企业持有以备将来增值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属于投资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我国不可能出现完全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允价值形成机制。综合上述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予取消,相关内容可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中。
  【关键词】出租   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   土地使用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提出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推出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众多专家学者认为,只有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趋同才是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必由之路,但是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在我国完全可以取消。
  一、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4条规定,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第12条规定,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第14条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第8条则规定,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