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摘  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